政策法规

珠海市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7/19 15:37:52    编辑:    被浏览:67
珠海市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总额300 万元人民币。实施“走出去”战略部分工作按《珠海市“走出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申请企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珠海市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在珠海市注册,以我市进出口企业为服务对象,帮助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推动我市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章支持范围、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支持范围和内容
 
(一)境外展览项目:对以下两类境外展览活动的企业人员差旅费及展品运输费给予补助:
 
1、一类:市领导带队并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境外重点展览活动;
 
2、二类: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境外重点展览活动;国家、省等上级部门要求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境外展览活动。
 
(二)电子商务项目:对企业以开拓国际市场为目的,有偿使用纳入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名单见具体申报通知)提供的特定服务给予资助。
 
(三)中介机构协办项目:支持为推动和落实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开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第六条 支持标准
 
(一)境外展览项目
 
1、展品运输费:对参展企业的展品运输费给予最高可达100%的支持,其中一类境外展览活动支持金额最高可达10000 元,二类境外展览活动支持金额最高可达8000 元。
 
2、参展企业人员的差旅费:
 
(1)对参加市团的参展企业,以市财政部门批复的行政人员差旅费为基准,按团组类型,按一定的比例,给予1 个展位1 个人的差旅费支持。其中一类境外展览活动支持比例最高可达70%,支持金额最高可达35000 元,二类境外展览活动支持比例最高可达50%,支持金额最高可达25000 元。每家企业最多支持2 人。
 
(2)对参加国家、省团的参展企业,以国家、省团收费费用为基准,给予1 个展位1 个人不高于50%的差旅费支持,支持金额最高可达25000 元。每家企业最多支持2 人。
 
(3)自行参展的企业对其参展所发生的交通费(国别间往返航班的经济舱费用)及国外生活费用进行支持,生活费用按国家规定的参展国补助标准进行核算(附表: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最多支持1 人的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支持内容

参展地区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交通费

东南亚

交通费

的50%

2500/人

东亚、南亚、中亚、中东

3000/人

大洋洲

5000/人

欧洲、北美

6000/人

非洲、拉美

10000/人

生活费

国家规定的参展国补助标准的 50%/人

 
参展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其他同类资金资助的,不得再申请本项资金扶持;企业同一项目取得的资助(含中央、省级财政支持)不超过其实际支出总额。
 
(二)电子商务项目
 

支持内容

 

最高比例

最高限额

 

企业网络营销活动

50%

10000

 

(三)中介机构协办项目
 
协办单位需向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协办重点展览,经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享受以下支持:组织5 家以上15 家(含)以下企业参加的,参照行政人员标准(以市财政部门批复为准)可补助协办单位1 名人员的差旅费;组织15 家以上企业参加的,参照行政人员标准(以市财政部门批复为准)可补助协办单位2 名人员的差旅费。具体支持比例按企业申报情况确定。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境外展览项目:①资金申请表、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③参展合同或展位确认函、④参展费发票、⑤银行支付费用凭证、⑥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求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电子商务项目:①资金申请表、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③合同、④发票、⑤银行支付费用凭证、⑥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求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报时间为次年第一季度。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一)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编制市场开拓资金安排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商务主管部门编制的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审核,及时安排资金预算。
 
第十条 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予以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在网上公布以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资金分配情况;
 
(四)其他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 2014 年1 月1 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三年。
 
《珠海市科工贸信局外贸参展活动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珠科工贸信[2012] 120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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