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珠海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公共服务平台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7/19 16:02:46    编辑:    被浏览:113

珠海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公共服务平台

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现场会精神,加快我市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步伐,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外经贸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办[2012]1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公共服务平台资金(下称公共服务平台资金)是指由市科工贸信局组织实施,为我市加工贸易企业提供专项服务,帮助企业转型升级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资金在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解决。

第四条  市科工贸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按照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安排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持的范围

第五条 公共服务平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加工贸易企业与境内外专业战略咨询机构合作(下称合作单位),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转型升级辅导服务(下称辅导服务),以及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政策宣传、推广促进、专题调研等公共活动。

第六条 申请辅导服务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珠海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且在申请日前2年内有从事加工贸易业务;

2、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类别为B类以上企业;

3、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或上年度税务部门统计内销额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辅导服务资金支持分三个阶段采用补助方式进行。

1、基本评估阶段,按企业与合作单位签署的辅导协议价的8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2、深入评估阶段,按企业与合作单位签署的辅导协议价的5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3、专项辅导阶段,按企业与合作单位签署的分阶段辅导协议价的50%补助,每家企业合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公共活动费用由市科工贸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的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决定资金安排计划。

第四章 资金申报程序和拨付

第九条  企业与合作单位签订辅导协议后,由企业先按协议全额支付辅导费用。

第十条  接受基本评估和深入评估的企业,在评估报告完成后,向市科工贸信局申报一次性资金支持。

申报企业须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1、资金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与合作单位签订的辅导协议;

3、企业评估报告或辅导报告;

4、企业按协议支付费用凭证;

5、企业开户许可证。

第十一条  接受专项辅导的企业,按辅导协议分阶段完成后,向市科工贸信局分阶段申报资金支持,资金支持总额以第七条规定上限为准。企业申报资料同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二条  市科工贸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后,由市科工贸信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公共活动费用按照当年预算金额和工作进度,由市科工贸信局报市财政局审核下达进度用款计划。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科工贸信局每年初制定当年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方案,根据工作方案实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市科工贸信局对合作单位提供的辅助效果进行跟踪,并对当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市科工贸信局和市财政局将随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如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将取消申报企业的申请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资金,同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市科工贸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科工贸信字[2010]307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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