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管理试行细则
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管理试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之规定,为积极推进和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管理及相关配套扶持政策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文化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相应的基本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物理空间的文化产业发展集聚区。
第三条 文化产业园区的投资、建设与发展遵循政府指导扶持、社会参与投资和市场运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 在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领导下承担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监管、服务和扶持政策落实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认定基本条件
第五条 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有较完备的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符合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属于我市文化产业重点发展行业。
(二)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等管理制度。
(三)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基本的硬件环境。
(四)规划建设有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发展提供一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五)文化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且文化企业入驻率不低于60%。
(六)入园的文化企业不少于15家,并属于本细则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门类。
(七)入园的文化企业占全部入园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70%,园区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
第六条 文化企业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珠海市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
(二)申请企业主营业务属于《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文
化企业认定行业参考目录》规定范围(详见附件);
(三)申请企业应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主营业务属于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 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企业认定实行常态化申报认定方式。采取园区投资建设及运营单位自主申报、属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文化企业认定可由市文化产业协会出具推荐意见),市文产办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核查与评审,并根据考核评审结果予以认定。
第八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细则第二章有关认定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投资建设及运营单位均可申报。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申报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园区投资建设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园区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
(五)园区各类管理制度;
(六)入园文化企业清单、租赁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七)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证明;
(八)审核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此外,申报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纳税凭据。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第九条 凡符合本细则认定基本条件的文化企业均可申报。申报企业需认真填写《珠海市文化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申报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财务报表、纳税凭证、上年度审计报告及审计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六)审核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时需提交原件核验。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条 凡经认定的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及入园文化企业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一)对授予“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称号的产业园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属地区、镇分别按照不低
于市级奖励标准的50%和30%给予配套。
(二)推荐申报省和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文化产业园区评选,凡被认定为省或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属地区、镇分别按照不低于市级奖励标准的50%和30%给予配套。
(三)鼓励园区运营管理单位积极引进市外知名文化产业企业在珠海注册公司并入园,对每引进一个获得省级相关资格认证并且场地租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市外文化产业企业,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5万元奖励;对每引进一个获得国家级相关资格认证并且场地租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市外文化产业企业,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奖励。
(四)对入园文化企业,予以房租3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时间从企业实际入驻并正式运营后第二个月份开始计算,最长补贴期原则上为3年。属地区按照不低于市级补贴标准的50%给予配套。
(五)对入园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租用使用面积在100-500(含)平方米给予5万元补贴;租用使用面积在501-1000(含)平方米给予10万元补贴;租用使用面积在1001-2000(含)平方米给予15万元补贴;2001(含)平方米以上给予20万元补贴。
(六)对经教育部认证获得国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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