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创新科研团队配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创新科研团队配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科工贸信[2013]3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珠海市创新科研团队配套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和《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工作津贴和创业项目启动补贴暂行办法》、《珠海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和引进国外智力暂行办法》、《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组通[2010]30号)、《关于实施<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和《珠海市创新科研团队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委组织部、市科工贸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珠海市创新科研团队配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创新科研团队配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珠海市创新科研团队配套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创新科研团队配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和《珠海市高层次人才工作津贴和创业项目启动补贴暂行办法》、《珠海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和引进国外智力暂行办法》、《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组通[2010]30号)和《关于实施<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粤组通[2010]51号)、《珠海市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珠海市创新科研团队配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是指《意见》中设立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配套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工作经费的资金。
第三条 获得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资助的创新科研团队可以向市科工贸信局提出配套资金申请,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委组织部、市科工贸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科工贸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配套资金,市科工贸信局办理资金拨付事宜。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配套资金的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配套资金的考核与验收。市科工贸信局受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承担配套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创新科研团队的科研项目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果进行年度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用款计划,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科工贸信局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创新科研团队的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科研人员补助等,不得用于其他与科研工作无关的开支,确保配套资金的使用效益。配套资金具体支出范围按照《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组通[2010]30号)和《关于实施<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粤组通[2010]51号)的有关条款执行。
配套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的住房补贴。
第六条 参照《关于实施<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配套资金一次性全额拨付到位。
第七条 创新科研团队与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合同书》,每年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提交《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按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要求执行)、《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在报送省有关部门的同时,报市财政局和市科工贸信局。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用人单位和创新科研团队应当按规定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验收材料。项目经省有关部门验收后应将结果报市人才办。
第九条 有关对创新科研团队项目资金的其他管理按照《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实施<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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