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珠海市进一步扶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5/7/19 14:24:08 编辑: 被浏览:84
珠海市进一步扶持生物医药
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围绕“ 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发展定位,实施“ 蓝色珠海、科学崛起”发展战略,按照“ 突出特色、专区集聚、创新驱动、完善配套”的工作思路,为加快推动我市生物医药产业提升综合竞争力,积极参与全球经济中高端竞争, 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民政)登记,并从事生物技术药、化学药、现代中药、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医药中间体、药用及实验动物、制药机械、化妆品等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不含零售药店)和服务外包的企业和机构(以下统称为“生物医药企业”)。
第二章建设产业专区
第三条 加快发展医药产业, 仿创并重, 引导企业加大生物仿制药研发力度, 快速推出本土化的“ 品牌药”和“ 创新药” , 全面提升我市医药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将我市建设成为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 南方药谷” 。
第四条在生物技术药领域,重点研发基因工程药物、单克隆抗体、多肽和核酸、基因工程疫苗、新型生化药物、医用诊断试剂、生物芯片;在化学药领域,重点研发抗感染药物、重大疾病治疗药物、口服缓释控释制剂等药物新型制剂、关键医药原料药及中间体;在中药领域,重点研发中药注射剂、中药复方制剂、抗病毒制剂、中药戒毒药。
第五条 高标准规划建设生物医药产业专区,在园区规划、用地指标、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扶持上给予倾斜支持,优化生物医药产业整体布局。统筹推进粤澳合作横琴中医药科技产业园、金湾生物医药产业园、富山生物医药产业园和唐家湾医疗器械研发产业基地、万山海洋药物培育基地的建设,打造区域性新药创制中心、全国一流的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和全球生物医药资源新型配置中心。
第六条 优化生物医药产业园区供电网、通讯网、交通网和道路网等重要公共基础设施,解决集中供热、供电、供气、污(废)水集中处理等设施建设问题。在符合产业发展布局和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建设规划、完善后续管理措施的前提下,允许集中单宗用地内生活配套建设指标,独立配套建设生活服务区。加大园区周边公益性保障性项目建设。
第七条 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年度使用计划、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园区外企业入驻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凡新入驻园区的生物医药企业,按当年注册资金( 指实际到位的货币资金形式的注册资金)的一定比例,投产后由企业纳税所在区( 功能区) 政府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最高可达100 万元。
第三章建设产业公共平台
第八条 支持生物医药检测机构取得境内外第三方检测机构资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争取在横琴新区设立国家口岸药检所、国家药品审评认证分中心等机构。
第九条 支持各生物医药园区建设新药筛选与研发平台、安全评价平台、产品质量检测平台、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等生物医药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检测类公共平台,可根据其上一年度开展服务收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研发类公共平台,可对其研发项目给予一定额度资金资助。
第十条 对生物医药领域重大产业研发平台的引进和建设,经充分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其科研与条件建设, 可给予一定额度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我市生物医药企业联合国内外生物医药研发领域顶尖大学( 研究院所)围绕新药创制和重大医疗器械开展核心技术研发,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建立银企、校企、院企合作机制,推进新药临床试验、临床使用及再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加大对企业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 鼓励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面向我市生物医药中小企业提供研发服务。重点支持一批面向产业化源头性技术创新的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承担相应技术创新项目的生物医药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珠海市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给予不超过5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享受本资金支持累计不超过200 万元。
第四章完善产业配套
第十三条 以“ 补链” 思维创新招商方式, 实行产业链招商,进一步完善产业链和配套产业。借助专家评审会和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引进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加大国际级上规模生物医药企业引进力度,对引进的行业排名前5 名、世界500 强或能与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形成完整产业链的重大、特大项目,采用“ 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重点扶持和奖励。对我市现有生物医药企业增资扩产项目,与招商引资“ 外来项目”同等对待,享受我市现有相关扶持政策优惠。
第十四条 加强我市生物医药产品流通服务, 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品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储运能力建设,提高生物医药产品配送集中度,降低配送成本。支持现代生物医药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配送中心。鼓励生物医药商业企业营销总部进入珠海,按照《珠海市鼓励引进总部企业的实施意见》规定, 给予资助与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以企业化经营运作模式建设实验动物中心,开发和引进优良、高品质、高附加值的动物模型和实验动物,为我市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及大专院校检定、科研提供实验动物与动物试验外包服务。
第五章发展医疗器械产业
第十六条 加大医疗器械产业扶持力度。重点发展血液净化材料及设备、肿瘤微创综合治疗设备、数字化医学影像诊断设备、人体生理信息检测及监护仪器设备、临床检验和分析仪器、新型医用生物材料等高端医疗器械产品, 着重突破医疗器械高端化核心部件。
第十七条 鼓励我市软件设计、集成电路、家用电器、机械制造等科技型企业参与医疗器械产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第十八条 加大对医疗器械领域技术创新和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对2012 年及以后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并在本地实现产业化,3 年内累计销售额达到300 万元以上的, 给予一次性50 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由市政府和企业纳税所在区( 功能区)政府按各50%的比例落实。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本地企业研制的医疗器械产品在本市推广、示范和应用。本地医疗机构首次应用本地企业研制的大型医疗器械新产品,合同金额达到100 万元/台的,可按照不高于产品单价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每个医疗机构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100 万元。
第六章财税扶持措施
第二十条 2013 年起, 整合财政资金1 亿元用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的科技攻关、产业化开发、技术服务、新药( 新型医疗器械)研发、信贷融资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其中,市本级财政每年整合安排5000 万元作为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区( 功能区)财政配套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 万元。
第二十一条 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和培训, 帮助生物医药企业用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等各项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 对生物医药企业研发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加大新产品研发投入。对我市企业在2012 年及以后取得国家新药证书, 并在本地实现产业化,3 年内累计销售额达到500 万元以上的,根据国家药品注册分类分三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分别为400 万元、100 万元、40 万元。补助资金由市政府和企业纳税所在区( 功能区) 政府按各50%的比例落实。
第二十三条 市级各类产业扶持资金对生物医药企业研发项目给予倾斜支持。鼓励生物医药企业承担国家、省、市各类重大项目,对获得国家和省重点支持的生物医药重大项目, 可给予一定比例配套支持。
第七章金融支持措施
第二十四条 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对生物医药产业的投入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按《珠海市扶优扶强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比例可提高至80%。对纳入我市“ 四位一体”融资平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 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的贴息优惠。对生物医药企业贷款项目,可利用政府风险准备金对贷款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及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补偿金额为贷款额度的10%,但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
第二十五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市财政对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20 万元奖励; 对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发行材料的企业,给予50 万元奖励;对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 给予80 万元奖励。各区( 功能区) 按市级奖励金额1:1 配套奖励,
奖励总额可达300 万元。
第八章人才和知识产权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充分利用我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1+8” 政策, 大力吸引生物医药高层次人才到珠海创新创业。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科研团队给予重点支持。对产业紧缺的高端人才可按《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优先安排子女入学。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与高校联合建立生物医药技术领域的工程硕士班和研究生培养基地,加强生物医药中高级人才培养。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实用型技能人才引进和培养, 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贴近生物医药企业技能人才需求设立学科和专业,探索“ 订单式培养”模式。鼓励企业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可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八条 加大授权专利和技术标准资助力度。对新获国外授权的生物药、化学药、中药发明专利,给予每件专利最多不超过10 个国家的费用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30 万元。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按《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资助。加大对生物医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依法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
第九章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成立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科工贸信、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发改、卫生、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成立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战略专家委员会,加强对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咨询和指导。
第三十条 落实我市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战略合作协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日常协调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沟通协调长效机制。积极
联系上级主管部门,为企业在项目申报、新药注册、药品定价、入选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招标等方面提供信息发布、集中指导、统一协调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 绿色通道” , 按规定简化生物医药企业的税务登记、项目核准、环境测评、认证许可等审批程序,对具有时效性要求的审批事项,建立限时办理制度。建立市、区、镇三级食品药品质量快筛快检机制,提高应急检验和快速筛查效率。优化通关服务环境,简化办事程序,规范药品进口备案、口岸检验流程,支持横琴新区利用政策优势,提升口岸药检所资质,探索建立“ 先登记、先使用、再报备”的服务新模式。
第三十二条 鼓励成立生物医药各类行业协会, 发挥其在组织协调、自律监管等方面的作用,形成“ 政府协调+专家咨询+行业自律”的组织管理模式。引导企业拒绝商业贿赂,增强企业信誉度和行业公信力,营造生物医药领域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珠府〔2010〕102 号)同时废止。本政策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珠海警备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口岸查验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中央和省属驻珠海有关单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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